勞權律師蔡瑞麟【2014台北市勞動局長參選】政見簡述

問與答

問題一: 對於企業派遣及政府部門約聘僱制度及相關法條於現行社會上是否符合勞工權益或是有利資方? 現行法規中對於責任制職業別是否該修正並如何稽查改職稱及實際工作情形與適用責任制職務相符?例如護理師,工程師等。 是否該放寬過勞死標準認定?並如何制度化?

蔡律師說:

  1. 大部分的派遣都是脫法行為,這也是我政見一裡面要解決的問題(明天會舉例詳述),雖然派遣沒有法制化,現有法律仍然可以規範,直接認定派遣工跟要派公司有僱傭關係,就可適用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來解決問題,這也是勞動局有權去認定的、重點是有沒有魄力去做。
  2. 實務上大部分的責任制其實都是公司欺騙勞工的藉口,所謂責任制的重點在勞基法第84-1條,可以變更工作時間與時數等限制,但要符合84-1必須是勞動部公告的業別(您提到的護理師符合公告,但工程師需依類別認定),即使符合這個類別,契約也是需要先送勞動局核備,實務上絕大多數的公司都不會將契約送審,契約沒有先行送審,就不會適用84-1。(詳情請閱讀釋字726號)責任制常發生的爭議是在雇主以此為理由不給予加班費,事實上,只要能證明是雇主要求加班,就可依勞基法向雇主請求加班費。
  3. 這部份不是地方主管機關的職權範圍,但我的想法是,今年最高法院有個判決,同意憂鬱症可作為職災的事由,所以事實上只要醫生能證明,死亡原因是過勞,就可以認定是職業災害,這部份我是支持放寬過勞死認定。

問題二: (文長恕刪)如何以市政府的角度給予工會「超越黨派」的利益和法律支持,並且市政府如何監督這些工會的績效,使得未來有更多像柯市長和你這樣的人前仆後繼為市民來爭取權益? (文長恕刪)請問蔡律師有怎樣的時間排程,甚至白皮書,推出哪些行政法規,來明確地讓圍繞台北市的財團未來不敢再任意用「市場機制」來決定台北市勞工的薪資及相關公安權益? (文長恕刪)請問蔡律師會推出怎樣的行政規則,或與柯市長班底怎樣合作,來達到「公開透明」「受人監督」,最終使得你的政見徹底執行?(文長恕刪)你會有怎樣的規劃,在一第一時間傳達新的政見,修正造謠,使得正確的勞資觀念印在鄉民的腦袋裡,與你的政策能夠對齊?

蔡律師說:

  1. 對於工會的監督主要來自於監督會員大會、避免過多資方的人馬介入,如有涉及不當勞動行為(打壓工會),勞動局調解不成、就應該歸屬中央的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
  2. 從您提到的薪資跟公安部份來說,公安部份可以透過積極的勞動檢查,薪資部分地方主管機關只能做到命令雇主依合約給付,薪資的高低跟所謂的市場機制,主要是由中央的經濟部、國發會等單位政策能不能發揮效用。目前想到台北市勞動局能做的事情是,公布每年的各行業薪資所得,人都是會往高薪走,透過職業訓練來讓人力往高薪區塊移動,也就是以市場機制制衡市場機制。
  3. 在政見裡面有提到,勞動局的內部勾稽、橫向連結,也就是在不違反個資法及公司名譽權情形下,會透過局內未來的數據小組與民間公信團體合作,盡量公布勞動局每週正在進行的業務。 正確的勞資觀念就像是我提到的契約預審,其實是透過勞資與勞動局更好的互動,來達到這個結果。在發生爭議前,勞工對契約、工作內容有疑問,就能先向勞動局找到解答。目前勞動局有一些沒有人在看的文宣品,沒有辦法直接解決勞工的難題,所以我打算把這些文宣品的預算拿來辦勞動法雜誌,每一期都會介紹針對法院的判決予以評釋,以個案解決通案,同時教育勞資雙方。

問題三: 對於22k到25k的勞工階級,經過五年,大家薪資都還是在這幅度,譬如科技廠技術人員、行政、會計總是佔許多就業市場,這些有產值缺乏薪資調幅,再來的政策有對市場中的中產階級及以下有什麼應對嗎?

蔡律師說: 薪資結構問題,真的還是得靠中央的經濟部、國發會等單位政策能不能發揮效用。但我認為,重點在針對薪資過低的職位或產業,降低人力供給,就會提升薪資,勞動局能做的,就是利用職業訓練、協助人力移往高薪市場。


問題四: 請問可以主動清查有積欠員工勞退提撥金、勞健保費的公司嗎?目前好像僅有逾期罰鍰機制,或可把罰鍰加重,補繳本金&罰鍰之寬限期縮短?

蔡律師說: 勞退金跟勞保是中央的勞保局主管業務,健保是中央健保局主管。這些訊息跟人民隱私權有關,除非勞工申請調解,勞動局無法主動接觸。


問題五: 1. 針對現有某些公司或企業用低薪加獎金等名目,來規避勞健保公司負擔部分和勞退的提撥。請問有何種方式來主動查核或篩檢?因為有些勞工朋友大概敢怒不敢言,怕一旦檢舉了,連這份本來的薪水和勞健保都沒了。政府有什麼方式能主動幫助基層勞工卻又不讓他們工作權受到影響? 2. 警察要是組織工會,請問這部分如何或有何方式幫助他們快速又和平地完成工會組織?(在國家或警政署的壓力或阻礙下)

蔡律師說:

  1. 除了三節獎金、年終獎金,幾乎所有項目的獎金都應該是工資,當作投保薪資的一部分。對於高薪低報,勞動局的立場只能鼓勵勞工向勞保局申請明細,如果明細與實際不合,可以向勞動局檢舉。至於擔心被雇主懲罰的問題,我未來也會開放匿名檢舉,利用勞基法規定「雇主應備薪資清冊」的義務及勞動檢查,對照勞工投保薪資,糾正雇主未因實際薪資投保的行為。
  2. 警察是公務員,除非中央修法,否則警察無法依工會法組織工會。勞動局是管理非公務員的勞工,目前警、消等公務員還不能由勞動局主管,我個人立場支持,但站在勞動局的立場,這是無法越權的,除非中央先動、勞動局長的權限無法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