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權律師蔡瑞麟【2014台北市勞動局長參選】政見簡述

實例說明:破解脫法派遣—以公視派遣工為例

我的政見第一項,主張:打破青年奴隸制,禁止脫法派遣

我認為派遣往往是法律上的脫法行為,必須使用法律的手段解決。勞動局一方面應該積極認定派遣人員與實際雇主的僱傭關係,一方面要從派遣的源頭:人力派遣公司查起。勞動局應設立新的檢舉或吹哨者專線,一旦發現假派遣真規避的脫法行為,利用勞動檢查來施加壓力,改善此一現狀。一般多指責要派公司的不是,事實上,這些人力派遣公司及背後的企業顧問管理公司,才是問題所在。重點在於對於這些公司的調查,才是解決此一問題之要。

這項政見該如何落實呢?以下舉公視的派遣工為例說明:

一、背景說明:

公視跟全球華人股份有限公司(即1111人力銀行)簽訂長達五年的人力外包業務,由1111人力銀行負責「派遣」人員到公廣集團上班。事實上,所有應徵的人都以為是公視要徵人,面試著也是在公視,決定聘用的人也是公視的主管,只有簽約的時人力派遣公司的人曾來現場,平常在辦公室也接受公視主管的監督指揮。(見:http://pnn.pts.org.tw/main/?s=%E6%B4%BE%E9%81%A3+%E5%85%AC%E8%A6%96+%E7%B4%8D%E7%B7%A8&x=0&y=0)

二、實例說明:

公視與1111人力銀行創造出雙方簽約要求提供派遣,製造三方法律關係的外觀,於是人力銀行登出公告徵才,由人力銀行聘用後,再派遣至公視。所以從法律外觀上,看來派遣工的僱傭關係存在於1111人力銀行而非實際指揮監督的公視。

然而大家都看得出來,這是個有意規避法律的脫法行為。外觀上似乎合法,其實正常的派遣,應該是由人力派遣公司先應徵人才並僱用,勞工也知道他的雇主就是人力派遣公司,人力派遣公司再依要派公司(需要派遣人員的公司)之需求,提供適用該公司的專才。如果要派公司不需要人力了,要派公司與派遣公司終止契約,派遣員回到人力派遣公司上班,等待下一次的任務。

從上面的分析可知,合法的派遣,派遣員應該是由人力派遣公司面試、並任用,再依要派公司的需要,依才依所適當分配人力派遣公司的人才到各要派公司。如果要派公司不再需要,被派遣的員工仍然與人力派遣公司有契約關係,必須回到原公司上班。派遣員的勞動契約是與人力派遣公司之間,所以薪資、福利、休假、獎金,都是人力派遣公司的義務。

但是公視派遣工一案,員工並不是先到人力派遣公司面試,經人力派遣公司任用,再分配到公視,而是從面試到應徵到終止契約,都在公視也都是公視主導。只有契約是人力派遣公司所簽。這很明顯是為了規避法律有意製造的假象外觀。可以適用民法第71條及民法第87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加上依勞基法及主管機關的權限,直接認定僱傭關係發生在公視與「派遣員」之間,這個問題自然就能解決。

勞動契約本質上仍然是民事法的契約,只是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有些訂約的限制,並不會也不能排除民法的適用。雖然我們目前沒有派遣的法制,但是只要正確適用法律,仍然可以得到合於公平正義的答案。

除了積極認定要派公司與派遣工有實際的僱傭關係外,尚可以至人力派遣公司進行勞動檢查,確定是否為脫法行為,甚至,主管機關可依詐欺罪,將人力派遣公司及公視都移送地檢署法辦!

沒有派遣法可用,主管機關仍然要依現有的法律解決問題。法律沒有那麼多洞,只是主事者敢不敢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