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權律師蔡瑞麟【2014台北市勞動局長參選】政見簡述

政見二:工作規則審查權歸還勞工,促成勞資會議、萌生工會

由於勞動基準法規定工作規則應送主管機關「核備」,所以,實務上對於事業單位送到勞工局的工作規則,有兩種作法:

1.簡單看過,只要不太違反勞基法,即回覆公文准予備查(意思是說:我收到了) 2.認真地審查,一有與勞基法不同的文字,即要求修改。結果就是:事業單位的工作規則,只是重覆勞基法的內容。

這兩種方法都不好。勞動局應該利用核備(注意,這兩個字與大法官認為要實質審查的第84-1條是兩樣兩個字)的機會,管制事業單位的勞動條件。然而,為何會出現上述兩種作法,是因為勞動局的公務員不可能完全了解該事業單位的現狀。所以,我主張把審查權還給從業人員。

方法是:要求事業單位送審工作規則時,附上公開工作規則的證據,及勞方的同意書(這個部分可以彈性運用,例如百分之百或百分之五十)。

法理上的依據是:工作規則為勞動契約的一部分,簽立或變更皆須有勞方的同意,所以,勞動法可以依此要求雇主提出勞工的同意書。

效果:雇主為取得勞工的同意書,必須先給勞工同意,如果有困難或勞工不同意,勞動局可以協助勞資雙方在勞動局開勞資會議,這樣就能使法律有規定、但實務上很難使用的勞資會議,有可能實踐。而勞資會議正是成立企業工會的初期必要步驟!

工作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