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
台北市勞動局一年要處理大約六千件勞資爭議,換算起來大約每一天要處理十五件。如果處理不好,不但勞資關係破滅,雙方也會對簿公堂。而勞動局依法要補助涉訟勞工裁判費、律師費、如果是主張僱傭關係存在的案件,甚至要補助他生活費。無論是現今勞動局的施政計劃,或是其他候選人的政見,都是要加強協助法律扶助。我認為,與其花預算在法律扶助上,不如改進調解程序及調解委員的能力,一方面市政可以多省一些支出、二方面可以減少勞資雙方跑法院的程序上不利益,讓雙方都能省下時間增加勞動力及生產力、三方面能維持更多人在就業市場上,降低失業率。
其實,我認為大部分的雇主都是講理的,勞工更是如此。大部分的不能解開的勞資爭議,都是因為對法律適用的不認識不熟悉、或是不肖的企管顧問公司提供不合法的規避法律的管道。如果能清楚地跟雙方解釋法律的適用,並且讓雇主相信你的解釋權威,不但可以解決現有的勞資爭議,將來雇主也不容易再犯相同的錯誤。除了解決個案的問題,更能逐步降低勞資爭議的可能。這就是我的施政理念:以個案來解決通案的問題!
二、方法:
方法上,分成二部分。
第一:增進效率
按照勞資爭議處理法,遇到勞資爭議,要召開調解會議前,須先調查事實。然而,實務上,因為人力的不足,而且,讓勞資雙方跑二趟極為不便民。所以,總是在調解時,順便調查事實。
只是這樣的作法,不但遊走在法律邊緣,也非立法原意。而且,讓調解人整理事實,是浪費在法律上有專業、在談判上有能力的調解委員的心力,如果可以將調查事實的部分,在同一天開會的前半段,由調查員調查清楚雙方的爭執及不爭執的點,並記載於事實欄上。調解員在後半段接手,就可以依調查的事實,直接闡述法律的適用,並告知後果。這樣,可以使一個調解員理論上一天最多只能調四個案件,變成六至八個案件。
第二:增進法律知識
除了程序上的改進以外,更要加強調解委員的法律能力。
目前勞動部及勞動局,對於調解委員的資格、進修辦法,都有規定。理論上所有的調解委員應該可以透過進修逐年進步。但是,進修課程已流於形式,甚至變成調解委員們聯誼放鬆的聚會。有必要針對課程內容重新設計,修改評量標準,並且增加自修的方法。
在這十五年來的觀察,自己也長年擔任調解員的評審。調解員的法律能力的不足,不在於勞動法不熟,而是對於更基本的民法不熟。
這是勞動法界長期以來普遍的缺失:誤以為勞動契約或勞動基準法與民法無關。實則,民法是勞動契約的理論基礎,重複上勞動法的課程,對於調解員們當然會覺得無趣,而且進步有限。要改進課程內容最好的方法,是教導他們民法的基礎理論,從民法的觀念來思考勞動法,就能更清楚勞動法的真諦。
評量方法的改進,主要是以是非題及實務案例題目為主。事實上,是非題比選擇題更難,更需要正確的法律思維。實務案例是經設計的簡單於國家考試的實例題,目前是了解調解員的思維方法及路徑。
增加自修的方法,則是局裡出的刊物及文宣,改變成按月整理法院判決評釋,由編輯選擇重要的判決,交由局裡的顧問律師及義務律師們評釋。使調解員可以跟上最新的實務見解,並且習慣於法院的用語、思考方法。